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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积金提取办理有什么新的要求
2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2017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上述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骗提套取公积金将被取消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同时明确,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
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
业务。
此外,提取限额由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该《办法》还明确,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上海市公积金中
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
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
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